
盐池县人民检察院
YAN CHI XIAN REN MIN JIAN CHA YU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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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池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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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池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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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1月21日,盐池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盐池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高某某、吴某某涉嫌寻衅滋事、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一案。2019年12月23日,盐池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处,被告人高某某犯寻衅滋事罪、非法占用农用地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伍仟元;被告人吴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2013年,被告人高某某违反土地管理法规,在王乐井乡王吾岔村擅自改变土地性质,非法占用林地10.8亩;2015年以来,被告人高某某多次到盐池县王吾岔村某砖厂借故阻挡生产经营活动,强拿硬要他人现金3万元;2017年,被告人高某某、吴某某以宁夏视通公司施工期间污染环境、扬尘为由,多次阻挡施工,施工方为按期完工给二被告人现金2万元。

2019年11月21日,盐池县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庭审中公诉人从案件事实、证据和法律阐述了本案被告人构成犯罪的意见,第一次庭审期间二被告拒不承认犯罪事实,并对出示的证据均持有异议。闭庭后被告人吴某某委托其家属给被害人退赔2万元赃款,并向法庭提交了相关书证。2019年12月3日,盐池县人民法院对新提交的证据第二次开庭进行质证,盐池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叶建平出庭支持公诉,庭审期间公诉人向被告人告知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规定,讲法理和情理,被告人吴某某当庭表示自愿认罪认罚。庭审后被告人高某某的家属给被害人退赔3万元,同年12月11日,本案第三次开庭审理,检察长叶建平再次出庭支持公诉,庭审中公诉人通过释法说理,晓之以理、动之以情,被告人高某某认识到自己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表示自愿认罪认罚。

因该案被告人高某某在本村内影响恶劣,社会影响较大,盐池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叶建平作为承办检察官办理该案,从提讯、阅卷、出庭支持公诉各个环节,审查起诉期间监督行政机关向公安机关移送被告人高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一案,准确适用法律、认定案件事实,认定被告人高某某系村霸,提起公诉后,人民法院均作有罪判决,并采纳本院的量刑建议。案件审理期间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被告人家属旁听了庭审。

检察长带头办案,是落实司法体制改革和司法责任制的总体要求,对推进检察队伍职业化建设发挥了示范引领作用,为其他入额院领导和检察官作出了表率。2019年以来,盐池县人民检察院切实履行检察机关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的主导责任,着力推进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适用,充分发挥检察机关在化解矛盾、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加强人权司法保证、提高办案效率服务大局等方面的积极作用,以高度的政治自觉、法治自觉和检察担当,为完善治理体系、提高治理能力贡献基层实践和检察智慧。